关于北京地区202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4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要求,现将北京地区2022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和专业设置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和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三)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报名参加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
(六)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出示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八)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九)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原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局《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的规定,对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自2022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216和393。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10、16、1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现场确认本着减少人员聚集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具体报名办法和现场确认办法、时间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考生也可登陆“北京卫生人才网”(www.bjwsrc.cn)查询。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调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疫情防控要求
各考点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考点实际情况,做好报名和考试期间各项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有关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报名审核工作;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
附件:
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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