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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4年卫生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

新疆2024年卫生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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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38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通告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9分。

  (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3分。

  (三)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为各科目37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

  三、证书办理

  (一)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二)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或南疆地区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三)达到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四)达到各层级合格标准人员需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自行下载打印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南疆地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三)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特此通告。

  自治区医疗指导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38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通告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9分。

  (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3分。

  (三)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为各科目37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

  三、证书办理

  (一)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二)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或南疆地区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三)达到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四)达到各层级合格标准人员需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自行下载打印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南疆地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三)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特此通告。

  自治区医疗指导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38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全国卫生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通告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9分。

  (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为各科目43分。

  (三)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为各科目37分。

  二、成绩查询

  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

  三、证书办理

  (一)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二)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南疆地区级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或南疆地区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三)达到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的,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有关考试合格证明或证书,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四)达到各层级合格标准人员需登录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自行下载打印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南疆地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三)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特此通告。

  自治区医疗指导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原文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aQYZUHOHnSgOVs94o-A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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