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linsen_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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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
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和什么情形按假药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其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我国《药品管理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原文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料、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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