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品的质量要求和贮藏保管
(一)炮制品的质量要求
中药炮制品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临床疗效,经炮制后的中药,除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质量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净度 净度是指炮制品的纯净度,即炮制品所含杂质及非药用部位的限度。须知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的通知中对各类药材的含药屑、杂质的限量要求。如根、根茎、藤木类,叶类,花类,皮类,菌藻类,含药屑、杂质不得超过2%。炒制品中的炒黄品、米炒品及炙制品中的酒炙品、醋炙品、盐炙品等,含药屑、杂质不得超过1%。
2.片型及粉碎粒度 片型要求均匀,整齐,色泽鲜明,表面光洁,对厚度有一定的要求。应结合饮片切制的具体内容熟悉常用中药的饮片规格。如大黄切厚片,厚度2~4mm,杜仲切细丝,宽度2~3mm。粉碎粒度要符合规定。
3.色泽(含光泽) 中药炮制品的色泽常作为炮制程度及内在质量变异的标志之一,如生甘草片面黄白色,经蜜炙后要求呈老黄色,属正常饮片质量要求;而白芍变红,黄芩发绿,均说明其内在成分已发生变化,为变异现象。
4.气味 炮制品应具有原有的气和味,炮制过程中的加热和加辅料,也能导致药物气和味的改变,如醋制品应带有醋香气味,麸炒品应带有麦麸皮的焦香气等。
5.水分 一般炮制品的含水量宜控制在7%~13%。《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规定,蜜炙品类含水分不得超过15%;酒炙、醋炙及盐炙品类等,含水分不得超过13%;烫制醋淬制品含水分不得超过10%。
6.有毒成分的限量指标 如毒副作用成分、重金属的含量、砷盐含量、农药残留量等,直接威胁着健康。在《中国药典》中作了有毒药物及炮制品的含量和限量规定。如川乌炮制品制川乌:含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C34H47NO11)计,不得高于0.15%;含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少于0.20%;马钱子:含士的宁(C21H22N2O2)应为1.20%~2.2%,其炮制品马钱子粉含士的宁应为0.78~0 .82%;巴豆炮制品巴豆霜含脂肪油量应为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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