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另行组织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另行组织的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将在10月28-30日举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即将在10月31日举行,请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2022年10月24-31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22年10月24-31日。
考生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考生须知》,注意考试时间及地点,提前查看考场情况,做好考试路线规划,注意交通安全。
二、考场设置与考试时间
佛山考点共设置1个考场,即佛山市工会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3号),因学校防疫要求,所有考场考生车辆不能进入,请提前规划好路线,步行进入校门,学校周边有社会举办的收费停车场。
三、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一)
考生应按照佛山市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考试当天须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场,扫场所码,准备“粤康码”“行程卡”备查,接受体温检测,备足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人机考试考生)并按照相应要求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考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
异地来(返)佛山市的考生,应提前查询了解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拨打0757-12345或者关注“健康佛山”“佛山疾控”公众号进行查询。
须达到参加公开聚集性活动的条件,才可参加考试等聚集性活动。如违反防疫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负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
考生要自行在“粤康码”进行健康申报,早晚测量体温,自我观察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出现异常的及时就诊,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后方可参加考试。
1.下列考生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粤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有考前(以每科目开考时间为准,下同)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同等效力,下同),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行程卡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低风险区考生需持3天2检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1)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省内、外中高风险区的考生;
(3)粤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
(4)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5)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且通过行程卡判断近7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
(6)其他不符合正常参加考试的情况。
四、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考生出发前应再次检查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大陆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通行证等,且与准考证上的类型、号码一致,处于有效期内),未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参加考试。
五、做好个人防护
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排队时请保持1米以上距离,进入试室前,工作人员检查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时考生应主动摘下口罩配合核验身份;机考时,为避免鼠标键盘交叉污染,考生需自行准备并全程佩戴一次性手套,进入机房前戴好。
六、注意事项
考生进入校园后应在指定区域等待、休息和准备进场,应避免与在校学生接触,不得进入在校学生住宿、生活区域。
七、注意事项
使用含醇消毒剂消毒过的区域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学校全校禁烟。
八、注意事项
处于孕期的考生,其家属要在考场周边等待。
考点咨询电话:0757-83381303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验。
第二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请注意
1.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2.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任何文具进入座位。
3.答题时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第三条 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需注意:
1.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
2.除携带必需文具(2B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电子产品以及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请将手机关机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第六条 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