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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一、概述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2.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用药。
3.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开具处方的要求
1.当日有效。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不超过7日;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
3.麻和一精:二级以上开诊断。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控缓释制剂不得7日;其他剂型不超过3日。
6.癌疼麻醉一精不得超过3日;控缓释不得超过15日。
7.住院麻醉一精逐日开具。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处方的管理
(一)限制和取消处方权
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二)处方的保存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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