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心理学包括6个基本观点:①心身统一的观点;②社会对个体影响的观点;③认知评价的观点;④主动适应与调节的观点;⑤情绪因素作用的观点;⑥人格特征作用的观点。
2.心理健康的十项标准:①有充分的适应能力;②充分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作恰当的估计;③生活目标能切合实际;④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⑤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谐;⑥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⑦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⑧适度的情绪发泄与控制;⑨在不违背集体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发挥个性;⑩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基本需求能恰当满足。
3.我国心理学家阐述了五条心理健康的标准:智力正常,情绪良好,人际和谐,适应环境,人格完整。
4.心理应激的应对方法包括:自我防御机制,逃避、消除应激源,请心理治疗师帮助治疗,必要时药物治疗,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与经验。
5.常见的心身疾病有: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消化性溃疡、哮喘、功能性子宫出血、癌症等。
6.心身疾病的诊断要点:
①确定心理社会因素存在,其与患者的躯体症状有明确的时间关系。
②躯体症状有明确的器质性病理改变,或存在已知的病理生理学变化。
③病情的加剧与缓解与情绪因素密切相关。
④排除神经症或精神病。
7.心理治疗的主要方法:行为疗法(系统脱敏法,冲击疗法,厌恶疗法),以人为中心疗法。
8.心理治疗的原则:治疗关系的建立原则(单向性,系统性,正式性,时限性),心理治疗的原则(保密原则,真诚原则,“中立”原则,回避原则)。
9.医患沟通中存在的问题:信息缺乏或不足、沟通障碍、记不住医嘱、同情心不够、依从性差。
10.中医学的道德传统:①对待患者——至亲之想;②治学态度——至精至微;③服务态度——一心赴救;④医疗作风——端正纯良;⑤对待同道——谦和谨慎。
11.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
12.尊重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③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权利。为了使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医务人员要帮助患者,如提供正确、适量、适度的信息,并让患者能够理解,在此前提下让患者自由的同意和选择,如果患者的选择不当,此时应劝导患者,不要采取听之任之、出问题自负的态度,劝导无效仍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权。
13.有利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①医务人员的行为要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②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③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患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危害;④医务人员的行为使患者受益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等。
14.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①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②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③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15.由国家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的医师行为规范要求有:尊重科学,规范行医,重视人文,规范文书,严格报告,救死扶伤,严格权限,规范试验。
15.医患关系模式分为主动-被动模式、指导-合作模式和共同参与模式。
①主动-被动模式主要适用于昏迷、休克、精神病患者发作期、严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婴幼儿等一些难以表达主观意志的患者。
②指导-合作模式适用于大多数患者,这种模式有助于发挥患者的积极性,提高诊治效果,也是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③共同参与模式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背景或长期的慢性病患者。从理论上说,这种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诊治水平,而且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16.在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中乡村医生应该遵循的伦理要求有:①要有对居民健康负责任的意识,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②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履行法定的传染病防控责任;③掌握传染病的防治知识,要具有职业奉献精神;④尊重传染病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17.病史采集的伦理要求:①举止端庄,态度热情;②全神贯注,语言得当;③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18.体格检查的伦理要求:①全面系统,认真细致;②关心体贴,减少痛苦;③尊重患者,心正无私。
19.药物治疗的伦理要求:①对症下药,剂量安全;②合理配伍,细致观察;③节约费用,公正分配;④严格用药,避免滥用。
2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一共为5项:①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1.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①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②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③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④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⑤获取报酬;⑥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2.《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4.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25.《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9.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3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32.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5.《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8.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39.《中医药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①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②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40.承担中医药专业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41.中医诊所违反《中医药法》的规定,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42.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内容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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