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乡村医生的概念: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2.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①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②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③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④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⑤获取报酬;⑥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乡村医生执业要求:①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③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④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⑤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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