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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实行注册证管理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药品的严格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和办法。1987年6月,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我国规定对进出口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1990年11月,卫生部颁发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对进口药品的许可、检验、管理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9年5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施行了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共9章62条及4个附件。
新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此又有新的规定。要点为:对进口药品实行审批制度,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进口,并加强了国内流通使用中的管理。
《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5年。
出口药品的管理
1.出口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出口药品总的原则是:首先应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自给有余的基础上鼓励出口。对国内紧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的中药材、中成药适当限制出口。我国出口药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⑴ 从事药品进出口的外贸公司必须经批准并获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⑵ 凡我国制造销售的出口药品,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根据外商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⑶ 对出口的药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优质优价,维护国家名誉。不合格的药品不准出口。外贸部门要根据药厂检验合格证进行收购。
⑷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法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所和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药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出口药品的质量。
⑹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按照我国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品种不得办理出口业务。基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材及用其加工的中成药,按国家规定出口。
⑺ 出口药品的商标、包装及使用文字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内药品包装规定外,要力争做到优质、美观,符合供货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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