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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经营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药品广告需复审的情况
需要复审的情形: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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