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
第一节 健康中国战略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政策
一、健康中国战略
1.2017 年 10 月 18 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
(1)深化药卫生体制改革;
(2)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要全面取消以药养医;
(4)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2.2019 年 7 月 9 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通过《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
健康中国“三步走”目标
第 1 步:2020 年,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第 2 步:2030 年,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第 3 步:到 2050 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与健康促进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2.“四大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覆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卫生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3)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
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具有保障功能,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体系主体,医疗救助在保障体系中发挥托底作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等是重要组成。
二、医保药品目录分类、调整类目录——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价格低——国家制定;使用“甲类目录”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价格略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支付方式:
甲类目录: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三节 药品安全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药品和药品分类
中药 |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
化学药 |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 |
生物药 | 血清、疫苗、血液制品 |
二、药品的质量特性:
①有效性: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效果。我国按在人体达到所规定的效应程度分为:痊愈、显效、有效。
②安全性:有效性大于毒副反应,或可解除、缓解毒副作用。
③稳定性: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④均一性: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
三、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1)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四、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药监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其他国籍人。
(2)学历要求:药学类或中药学类
大专——5 年;本科(或学士学位)——3 年;
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1 年;
博士——0 年。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①注册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②注册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 以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 |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 尊重患者或消费者的价值观、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一视同仁 |
3.做法执业、质量第一 | 依法独立执业,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
4.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 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知荣明耻,正直清廉 |
5.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 应当与同仁和医护人员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 |
四、2019 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定性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其法律责往是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定性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3)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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