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
1.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检定、检验、复验、抽验、标定、批签发、复核、鉴定等——中检院;
(2)药典、国家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
(3)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新药)——药品审评中心
(4)再评价、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参与拟订、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调整)非处方药目录——评价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具体分为:
(1)法律 |
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药品管理法》、《禁毒法》等 |
(2)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
(3)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
(4)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 |
(5)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政府制定如:《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 |
(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 |
如:1985年我国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 |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公民信法。
注解:
“公”对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民”对应便民和效率原则;
“信”对应信赖保护原则;
“法”对应法定原则。
4.行政强制措施:“限制、查封、扣押、冻结”。
注解:“限制、查封、扣押、冻结”分别代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5.行政强制执行记忆“派出所华伯代拍卖家畜”。
注解:
“派出所”代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华伯”代表划拨存款、汇款;“代”为代履行;“拍卖”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家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6.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未失效违法伪证,有责任依法处罚。
注解:
“未失效”对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违法伪证”对应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有责任”对应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依法处罚”对应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点击下方链接领取[执业药师]真题/考点/模拟题等资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