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1.处方颜色:红麻一精,白普二精,绿儿黄急诊。
注解:
白色—普通、精二;
淡黄色—急诊;
淡绿色—儿科;
淡红色—麻、精一。
“精二;麻、精一;急诊;儿科”在处方右上角标注。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对比
分类 |
剂型 |
门诊、急诊(一般患者) |
门诊、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 |
住院患者 |
麻醉药品精一药品 |
注射剂 |
一次常用量 |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
其他剂型 |
不超过3日常用量 |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 ||
控缓释制剂 |
不超过7日常用量 |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 ||
精二药品 |
所有剂型 |
不得超过7日;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 ||
【注】①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②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③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
3.四查十对:方三品四配二合一。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处方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急诊、儿科——保存1年;
毒、精二——保存2年;麻、精一—保存3年。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5.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未经批准已供应,
中药注射与复方,
生物制品除变态,
再加医毒与放射。
注解: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注】市场无供应的麻药和精药,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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