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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 |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注】只能单独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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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 ④驱逐出境 【注】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
民事责任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 |
行政责任 |
(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 |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
2.假药的认定: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劣药的认定: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5)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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