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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1)载明事项
有效期为5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换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①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③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④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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