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19年8月)
201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为了落实该规定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中国药师协会启动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战略要求,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办发〔2013〕24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运用有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用研究的成果,针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9年4月,在研究确定了修订思路和方案的基础上,启动具体修订工作;6月-8月,组织召开了两次修订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与建议;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进行了沟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做了专门汇报。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以提升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执业能力的提升,以满足其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增加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教学资源建设的要求。《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药师协会与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目的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管理水平,确保管理质量。《办法》第十条规定,支持开展实践教学,积极探索与医药院校、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三)第三章内容和方式: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药师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中国药师协会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目的是统一标准,同时减轻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和施教机构的负担,节约成本。
(四)第四章学时学分管理:明确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学时学分要求和学分授予权限,以及学分与注册的衔接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目的是为落实人社部25号令的具体要求。《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组织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示范性网络培训,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执业药师参加省级药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以上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目的是强化继续教育的二级管理,同时支持执业药师自主选择专业科目的学习方式,鼓励施教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公平竞争。
(五)第五章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公需科目学习免费开展,专业科目学习的收费以补偿成本为原则。目的是坚持行业组织的公益性,强化服务意识,有效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
(六)附件增加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公需科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目的是为科学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公需科目在执业药师思想政治指引、法律法规贯彻、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 特别说明
中国药师协会近年来委托沈阳药科大学、清华大学分别开展了《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者胜任力模型》等应用性课题研究,本《办法》的修订有效运用了上述课题的研究成果,以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