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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执业药师报名告知承诺制,资格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执业药师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日前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四川执业药师考试告知承诺制资格抽查不低于10%,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核实承诺履行情况,对存疑人员可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抽查方式可采用调取网传材料和现场人工核查等进行。

  执业药师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日前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执业药师考试告知承诺制资格抽查不低于10%,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核实承诺履行情况,对存疑人员可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抽查方式可采用调取网传材料和现场人工核查等进行。具体通知如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报考条件设立

  全国统一组织的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资格考试有关行业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我省不再另行制定。

  我省自行组织的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二、承诺信息填报

  应试人员应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仔细对照报考条件,按考务文件规定登录指定网站填报相关信息。

  应试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报考承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三、报名资格核验

  (一)应试人员报名资格核验,按属地原则(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进行。

  (二)应试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由报名系统自动完成核验,无需携带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查。

  (三)无法由系统核验的应试人员,须在指定网站上传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照片,由报名点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人工核验;对存疑的应试人员,可要求其提供资料到现场核验。

  (四)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须由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核验时间内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四、公示及复核

  (一)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由负责该项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在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有举报投诉的,由报名点所在地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

  (三)经复核确认为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承诺的,报名点所在地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五、事中事后监督

  省、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每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均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抽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核实承诺履行情况,对存疑人员可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抽查方式可采用调取网传材料和现场人工核查等进行。

  六、处理责任区分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规定,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现场认定、告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的送达,雷同考生的告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的送达,由具体实施该项考试的省级及市(州)考试机构(单位)负责。

  (二)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综合管理与监督,由牵头组织该项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部门)负责。

  (三)资格证书发放后,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告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的送达,由相关行业的省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

  (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有关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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