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安排,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3、24日举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在我省工作或户籍所在地是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注: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港澳台和境外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境外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和境外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就地报名。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
202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
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自动审核或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
1.网上报名
(1)首次报名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用户注册,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不能修改删除,只能增加,最多限填5条)。上传照片必须是近期彩色标准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考生在上传照片时,为保证格式正确,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工具下载栏目下载照片处理审核工具,按照该工具使用说明对本人近期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进行处理。
(2)非首次报名的考生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补充完善学历学位等信息。
注意事项:
①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②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可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告知承诺,如不接受告知承诺制的考生可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接受告知承诺制的考生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承诺内容包括:确认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须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且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注:
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确认操作或忘记用户名和密码等情况,可通过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现场办理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和邦路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柜台。
网上办理:考生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后,在首页搜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更正”,按提示进行办理。
咨询电话:0898-65375001
报考信息填写错误需要修改的考生,须于报名期间办理。
2.资格审核
(1)网上资格审核。考生网上报名后,根据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报名资格网上自动审核。网上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按规定时间网上缴费,不用再到现场资格审核和报名确认。
(2)现场人工审核(下列报考人员须到现场人工审核):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②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③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④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⑤撤回承诺申请的;
⑥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网上报名未能自动审核通过的考生,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核报名需提供:①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的资格考试报名表;②本人签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③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④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⑤符合免试两个科目的考生须另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送至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一楼,咨询电话:0898-66832675、66820713。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根据海南省和海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现场递交材料人员应自主查询并提交健康码、行程码。在递交材料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涉疫地区旅居史的,应提供在我省有效期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递交材料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距离。
3.网上缴费
(1)考生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8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翻译专业等17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55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
(2)只要确认银行扣款成功,即代表报名完成,支付状态不影响报名结果。系统会不定期进行对账,报名状态会在4-5天后更新,届时会正常显示。
(3)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报名截止后2个星期内办理,办理流程如下:填写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将申请表发送至邮箱:zcksc_jyj@hainan.gov.cn;电子发票开具后发送至申请表所填手机号,考生可自行下载打印。
五、打印准考证
考生请于10月15日-10月22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参加考试。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
(二)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成绩查询
(一)根据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发布后在相关网站上对合格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如需核查,考生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材料及联系方式登记错误等原因导致未能收到资格核查通知的,视作放弃资格审核
(二)考试成绩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公示、证书发放等相关信息获取方式:
1、关注“海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浏览相关文章;
2、登录海南省公共招聘网人事考试专栏查询
网址:http://zhaopin.hainan.gov.cn/#/ww/r/a/wwra_cont.html
注:推荐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
八、联系方式
(一)现场人工资格审核: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66832675、66820713。
受理时间:0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考务咨询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
咨询电话:65375001、65339752、65338399、65351474。
受理时间:0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附件: 1.202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
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
5.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1年8月6日
附件1
202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考试日期:10月23、24日)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10月23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24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报考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登记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 )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方式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海南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核查
考试组织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对待核查人员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义务
报考人员须本人按照考试报名操作流程完成报名操作,填报和提交的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任一有效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报考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考试和考场管理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和监督,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八)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考试组织机构、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员名单、所签署告知承诺书全文或部分文本,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考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同意遵守相关事项规定和履行相关义务。在此,我郑重向考试组织机构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电子发票代开申请表
序号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报考科目 |
缴费金额 |
缴费日期 |
例 |
张三 |
13888888888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888.88元 |
2021.4.8 |
1 |
|||||
2 |
件4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02.免二科 |
01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4.考全科 |
01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6.免二科(中专) |
01药学二科(中专)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二科(中专)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8.考全科(中专) |
01药学四科(中专)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四科(中专)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附件5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 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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