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3日 |
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24日 |
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应试人员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填涂相关
信息。答题所用草稿纸由我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报考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四、报考条件
(一)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3.“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
4.“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四)按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中专学历的应试人员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不得报考。
(五)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报名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考试报名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工作地、居住地为青岛市的,可在我市报考。
(一)网上报名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21年8月11日9∶00—8月18日16∶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并上传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的正面证件照(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可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资格证书等。以往已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不得更换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完善相关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提交补充相关信息24小时后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完成后方可报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本人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务必仔细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服务平台将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进行比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点击报名确认按钮,进入缴费状态,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工作地、居住地为青岛市的,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报考考区为青岛市(资格核查、合格证书发放均由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由于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核查通过后,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经选择无法更改,请谨慎选择。
报考人员在注册、报考前,请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视频讲解页面(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bmlc.jsp)了解相关注册、报考流程。
(二)报考资格核查
资格核查工作由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我市人事考试机构将根据属地原则报考要求,利用共享数据对所有报考人员社保、工作年限等信息进行资格复核,截止时间:8月19日16:00。核查程序如下:
1.以下三种情况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到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
(2)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事项的报考人员;
(3)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
上述报考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2.以下四种情况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服务平台中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的电子版,到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
(1)2002年以前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
(3)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报考人员。
上述报考人员现场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符合并选择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且身份学历学位均通过在线核查,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期间上传证明(证书)等相关材料,由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网上人工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申请、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核查的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仍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规定地点接受现场核查。
4.我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5.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无法辨别真伪或其他需要到现场的情形,报考人员应按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6.网上资格复核及现场核查日期:2021年8月11日至8月19日(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现场核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8月19日16:00);
现场核查地点:市南区山东路15号2楼1楼服务大厅。
7.报考人员务必于8月19日16:00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三)网上缴费
资格核查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21年8月20日9∶00—8月25日16∶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四)报考咨询及查询用户名、密码
1.报考人员咨询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10-87901800。
2.报考人员咨询报考政策可拨打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咨询电话:0532-12333。
3.报考人员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hrss.qingdao.gov.cn)人事考试板块常用下载栏下载“网上报名信息查询修改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网上报名信息查询修改申请表”到以下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查询。
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市南区山东路15号2号楼1楼服务大厅。
六、考区设置
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16市设置考区(考试地点)。
七、准考证打印
应试人员须在2021年10月19日9∶00至10月24日14∶05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九、级别专业科目设置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02.免二科 |
01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二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
04. 考全科 |
01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
02中药学四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十、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rss.qingdao.gov.cn)人事考试板块发布的有关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办理证书。
十一、监督举报
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邮箱:qdrskszxkw@qd.shandong.cn。
十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我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报考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1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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