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8月8日-2025年3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一)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在西藏自治区内报名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尚未注册的执业药师。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网络等继续教育活动。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内容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2024年度执业药师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收取培训费用,具体工作由下列两家施教机构承担,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可自主选择任意一家。
(一)陕西金花天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授课、网络)
学习平台:http://www.xzzyys.com/
咨询电话:029-87617698、13309266767
(二)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
学习平台:http://xzys.mtnet.com.cn
咨询电话:400-6606022
六、有关要求及其他事项
1.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2025年度内补学完成2024年度规定的学时。
2.施教机构须加强学员学习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施教机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取消承担西藏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资格。
3.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时,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便于学时管理。
七、监督举报
在继续教育期间,接受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教学行为的监督举报。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xzyjjzg@163.com。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891-6830396。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原文链接:http://mpa.xizang.gov.cn/zwgk/gsgg/qtggtg/202408/t20240807_429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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