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
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协会于2024年9月开展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执业药师(含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从业药师。
二、培训时间
报名时间:2024年9月4日-2025年2月28日。
学习时间:2024年9月4日-2025年3月20日。
三、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四、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一)公需科目30学时,计10学分。
(二)专业科目60学时,计20学分。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分别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培养发展中心、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福建华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施教机构负责实施,学员可任意选择一家施教机构完成学习。
六、报名学习流程
(一)报名:登录黑龙江省药师协会网站(www.hljlpa.com)或关注黑龙江省药师协会公众号(黑龙江省药师协会HLJLPA),点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线报名”,进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根据系统提示报名缴费。
(二)学习:完成报名后,点击“继教学习”,学习所选课程。
(三)考核与学分授予: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继教学分,学员可电脑登录黑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首页的“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窗口,进行学分查询及打印。
七、费用
施教机构专业科目培训费用为150元,公需科目免费,由施教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
八、有关说明
(一)202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报名时,先点击“新学员注册”按提示填写个人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可报名学习。
(二)同时取得药学和中药学执业药师资格证的执业药师每年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三)特殊政策: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协会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
九、重要提示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以下重要调整,请各位学员重点关注:
(1)注册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2)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学时规定: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3)学时的有效时间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特别提醒:2024年如需补修学分,只能补学上一年度即2023年度的学时课程,学员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经协会审核合格后方可缴费学习。
请各位学员一定要高度重视学习结束时间,在当年规定的时限内学习并完成考核,逾期系统相关数据将会清空,施教机构不再保留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学时记录,系统关闭后未完成的课程将无法学习与考核,若逾期未完成学习与考试,后果自行负责。
十、联系方式
协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副270号1层
网 址:黑龙江省药师协会www.hljlpa.com
联系电话:0451—84602170、84602180
黑龙江省药师协会
2024年9月4日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hljlpa.com/info/info.aspx?id=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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