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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考试对象在乡镇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下同)工作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的要求;(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或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乡镇卫生院缴纳养老保险金;(四)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保证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类别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
三、考试形式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一起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四、考试收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一)组织管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考区、考点三级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为我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省考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考点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1.报名和资格审核(1)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报考时应当在报考类别中选择“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或“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完成网上报名后,考生需向所在乡镇卫生院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由乡镇卫生院组织本单位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资格审查材料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②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2010年8月31日前考生为所在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证明;或2010年8月31日前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单。所在乡镇卫生院为该考生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均交复印件,由考点验证原件);⑤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获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保证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承诺书原件;⑥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原件(加盖该乡镇卫生院公章);⑦本人身份证明(交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⑧毕业证书(交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⑨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照6张;⑩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由考点规定)。
(3)现场确认流程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乡镇卫生院初审,汇总名单和资格审查材料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审核通过后汇总辖区内名单,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考点。考点接收资格审查材料截至时间为公告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结束前五天。考点不接收个人递交报名材料。
2.缴费考生将考试费用缴纳给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按审核通过考生人数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缴纳考试费用。
3.考场设置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单独设置考场,考场设置标准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同。
4.考试资料发放与回交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料(包括试卷、答题卡等)发放与回收程序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同。答题卡及备用试卷回交时,应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答题卡和备用试卷分开,单独装箱。
5.其他事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卷销毁、违纪考生处理等考务管理其他事项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同。
六、合格线划定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结合该建议合格分数线,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划定本省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七、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一)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省县名,下行为乡镇名,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浙江省XX县XX乡(镇)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考生,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不得注册在其他机构。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不得凭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如要变更地点只能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八、试点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工作,是解决我省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考务, 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数量。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报名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事前告知。考区和各考点应采取网上公示、媒体发布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考试合格后管理等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要签订知情告知书并存档。
(四)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保密工作程序,严抓保密制度落实,加强涉密人员培训,切实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的执业注册、执业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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