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做好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心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将对已在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现场初步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审核时间:2014年3月26日至4月4日(周六、周日休息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现场审核地点: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联系人:刘丰健 咨询电话:3662576
二、现场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从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并由考生签字确认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张。(注:申请表里填的毕业学校、专业与毕业证书上的名称要一致,单位名称要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填写)
2、相片2张(相片要求:与上传相片一致的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该相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贴在申请表的左上角)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提交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要填写完整,试用时间填写要准确,统一填写X年X月X日至今(算到2014年8月31日前满一年)印章必须盖医疗机构印章,不能使用医务科印章(对外无法律效率)。村卫生所、卫生室无执业医师的,不能作为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无效。如果村卫生所、卫生室村医报考,试用期单位为本村所、卫生室,但考核应由乡镇卫生院盖章;中医考生的医疗机构使用单位必须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设有中医科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在职中医类考生,如果医疗机构未设置中医科,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
关于中医《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问题:申请级别:执业医师 或 执业助理医师申请类别:中医试用期岗位类别:中医,试用期岗位专业:中医试用期岗位类别:中医,试用期岗位专业:中西医全年审核时错的比较多,请注意不要写成临床。
4、身份证(军官或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外来大陆有效证件)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以上基础材料以外部分考生还应提交:
1、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不含其他网站),该证明必须是带有二维码验证的;使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98.6.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无学历的可以报考助理医师;无学历取得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大专学历入学必须为助理资格时间之后;
3、符合报考条件中专毕业生,还应分别补充:普通中专毕业考生,户籍和所在院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经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允许异地中专在本省(区、市)招生的证明,否则不能报考医师资格。本省人员取得外省中专学历的,要提供本省招生计划;
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科生报考执业医师,毕业专业是医学影像、口腔、康复医学等比较偏的专业需要提供学位证书,因部分专业发的是理学学位证书,不能参加考试。如福建省中医学院医学影像学(理学学位)(注:助理考执业,毕业证书如果是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学历的话,其考助理时的第一学历也要提供;助理报考执业的,中专五年、大专二年是指注册后的时间,中专2009年9月13日以前注册;大专2012年9月13日前注册。报考年限以报考助理医师资格时的学历为准,其后取得大专、本科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
5、单位隶属为军队、武警、公安的考生是现役军人的,须参加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必须到福州报考;地方人员或单位隶属为军队、武警、公安的聘用人员无须参加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可在当地报考。但应当提交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对社会服务的许可证。
6、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应为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并符合《福建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报考要求。还应补充以下材料:①合同: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复印件)
②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知情同意书③乡镇卫生院开具的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证明。(同一单位的考生可以统一开一张证明)
7、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提交材料时请各位考生按上述顺序排好!所有复印件应写上“与原件相符”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考试费用:先预交实践技能考试操作费用临床、公共卫生专业每人次210元,中医专业每人次212元,口腔专业每人次26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每人次120元。
四、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2014年7月1日——15日(详见准考证)
(二)医学综合笔试:2014年9月14日——15日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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