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
一、卫生法的守法
守法的定义 | 与卫生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 ||
守法的主体 | 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 |
个人 | 卫生技术人员、个人等 | ||
守法的内容 | 履行义务 | 履行积极的义务 | 遵守卫生法中的指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
履行消极的义务 | 遵守卫生法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 ||
行使权利 | 通过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
二、卫生法的执法
定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的活动 | ||
执法范围 | 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 |
行政强制 | 强制措施 | 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 | |
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 ||
行政复议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审查后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
三、卫生法的司法
概念 |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卫生法等处理卫生方面案件的活动 |
司法的种类 | 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 |
司法机关 | 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
司法人员 | 法官和检察官 |
法院系统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
检察院系统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卫生法渊源 |
制定机关 |
备注 |
宪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卫生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
卫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各地方 | 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
卫生行政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
卫生标准 | 国家卫健委 | 强制性卫生标准 |
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 | 最高法 |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卫生国际条约 | 国际 | 《国际卫生条例》 |
二、卫生法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等各种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即卫生法效力的地域范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卫生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规章等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有效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卫生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间和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卫生法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执业医师法》第48条规 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三、卫生法的解释
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前者有法律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后者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基层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一、总则
(一)医疗卫生事业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二)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三)分级诊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卫生机构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室等
(二)医院主要对急危重症和疑难病例的诊疗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如疾控中心。
三、医疗卫生人员
(一)医务人员应该救死扶伤、甘于奉献,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诊疗,因病施救,不过度医疗
(二)保障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四、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的内容应科学准确。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一、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09年4月30日,原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3年10月28日将H1N1纳入法定丙类传染病,并纳入流感进行管理。
必考点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7种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手足口病于2008年5月2日被纳入丙类传染病。
——11种
传染病预防
(一)预防接种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传染病的监测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菌种、毒种和检测样本,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职责 | 主要工作内容 | ||
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分析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流行趋势;开展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流病调查、现场处理;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实施计划免疫;普及传染病知识及健教;指导下级CDC开展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 ||
传染病发生、流行监测和预测 | 国家及省级CDC | 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并开展卫生评价等工作 | |
设区市及县级CDC | 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 ||
疫情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 发现甲、乙传染病予当地卫健委报告,对疫情进行核实和分析 | ||
自然疫源地施工环境的卫生调查 | (省级CDC)施工前卫生调查,竣工后监测 |
(六)医疗机构的职责
1.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七)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病人及携带者在治愈或排除传染病前不得从事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任何人必须接受疾控的调查,检验和采集样本。
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传染病时时应及时上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报告
3.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疫情控制
1.医疗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情况 | 处理 |
病人/携带者 | 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疑似者 |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亲密接触者 | 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擅自脱逃者 |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
被污染场所/医疗废物 | 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 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
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进行卫生处理;
③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疫情处理。
3.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场所及特定区域人员的紧急措施。
处理单位及措施 | 县以上政府实施隔离并报上级政府批准 |
具体要求 | 隔离期间给被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 |
紧急措施
当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疫区封锁
解除疫区封锁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适用情况 |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
宣布疫区 | 本行政区域疫区 | 县以上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 |
跨省疫区 | 国务院 | |
封锁疫区 | 省级政府 | 本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
国务院 |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
医疗救治
(一)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完销毁,其它医疗器械注意消毒。
(二)开展医疗救治的要求
1.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2.提供医疗救治方式
3.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4.转院
法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处理机关 | 县级以上卫健委 | |
处理意见 | 对机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责任人 |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执照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处理机关 | 县级以上卫健委 | |
处理意见 | 对机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责任人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吊销执照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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