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颌面部火器伤
一、口腔颌面部火器伤的特点
火器伤因枪弹或弹片以较大冲击力致伤,组织损伤程度随致伤物的动能大小、质量、形状而有所不同。如现代常规武器中的高速高能的小质量弹丸,在撞击组织的瞬间能量迅速释放,造成“溅射效应”和“空腔效应”,增加了伤道组织损伤。另外,被击碎的颌骨和牙齿,又可成为“二次弹片”,加重组织损伤。所以,火器伤常可造成组织的严重破坏和缺损。
火器伤的伤型因致伤武器而不同。枪弹伤常为贯通伤,少数为盲管伤。弹片伤则以盲管伤较多,弹片常遗留在组织内。近代战争常用爆炸性武器,所以盲管伤较多。在边境自卫反击战中,颌面火器伤的伤型以盲管伤居多,占65.7%,贯通伤占15.7%,其他还有少数的切线伤、撕裂伤等。
火器伤常有严重的污染,特别是空腔效应产生的负压作用和地面爆炸的弹片,可将尘土和细菌带入组织。穿通口腔、鼻腔、上颌窦的伤道,可因这些腔、窦中栖息的细菌进入伤口而污染。如牙碎片进入组织,也可将细菌带入。所以,火器伤感染的机会较多,在处理中应注意清创和抗感染的治疗。
二、口腔颌面部火器伤的处理
口腔颌面部火器伤单纯软组织伤的处理,以清创缝合为主;如有骨折,则应作骨创处理和骨折段的复位、固定。
火器性软组织伤的处理,主要是彻底清创与缝合。先清洗局部皮肤,然后用大量温生理盐水清洗伤口,去除污染物和表浅异物,再用1~3%过氧化氢液和等渗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口。局部消毒后,用刮匙、手术刀或蚊式钳彻底取出嵌入组织内的异物。对较大的伤口,在清洗后,可用刀削刮创缘,直至创道和创缘显露红润颜色,或有少许鲜血渗出为止。原则上不过多地修剪组织。除非组织有明显的坏死,才适当修剪。眼睑、鼻翼、鼻尖、耳廓等部位损伤的清创。一般都采用保守的态度,尽可能不去除组织,以免遗留畸形。对已知是高速小质量弹丸伤,皮肤的清创范围可控制在0.3厘米,肌肉、骨等深部组织的清创深度控制在0.5厘米。
颌下区和颈部窄而深的伤口,尤其是通向大血管方向的伤道。在未作充分准备或未作扩创时,不要盲目搔刮、修剪或探取异物,以免发生大出血。
伤口经清创处理后,一般都需作缝合。缝合的一般要求和颌面部非火器性软组织伤相同,均采用间断缝合法。穿通口腔颊部的伤口,一般应由口内至口外逐层缝合,即先缝合口腔粘膜,再缝合肌层,最后缝合皮肤。
对创缘水肿、伤口裂开较大或有组织缺损,不能严密缝合的伤口,为了缩小创面和防止位愈合造成畸形,可采用钮扣褥式缝合法或钢丝铅丸将组织作定向减张缝合。这样做也有利于引流和预防感染。
有明显感染的伤口暂不作缝合,而作湿敷和引流治疗。待伤口感染控制后,再作延期缝合或二期缝合。
由于火器伤伤道存在挫伤区和震荡区的问题,伤区组织的存活与否在早期清创时很难判定,所以多数伤口需放置引流条。
颌下区和颈部伤口的缝合,应采取谨慎态度,如要缝合需扩大伤口,彻底清创,缝合时放置低位引流,应用广谱抗生素,伤情较重者可加用强的松或地塞米松。
火器性骨损伤的处理,上颌骨和下颌骨各有特点。上颌骨火器伤常为洞穿型或粉碎型伤口。伤口不通上颌窦时,主要是清创异物、游离的碎骨片和坏死组织。当伤及上颌窦时,要求一次清创彻底,缝合面部伤口,同时在下鼻道与上颌窦之间开窗引流。清理上颌窦时,可通过面部伤口进行,如伤口不够大,可从口内凿开上颌窦前壁,进入上颌窦,清除游离的碎骨片和窦内异物。如有碎骨片与软组织相连,但估计不感染、坏死可能者,也应去除。火器性上颌骨损伤,由于多数未破坏牙弓的连续性,咬合关系常没有改变,一般可不作固定。少数破坏牙弓引起咬合错乱者,则需作复位固定。一般利用未损伤的部分,作牙弓夹板结扎固定,再与下颌作颌间固定。
下颌骨火器伤多数是粉碎性骨折,治疗措施主要包括伤口处理和骨折固定。处理骨伤口时,尽可能去除异物和坏死组织,对碎骨片的处理,一般只去除与软组织不连接的游离碎骨,保留与软组织相连的骨片。通口腔的骨伤口应尽量关闭,不能关闭者,可用碘仿纱条填塞或覆盖,以免唾液流入伤口内。骨折无移位时,只用绷带或吊颌帽限制下颌运动即可。有错位的骨折,可用带钩牙弓夹板作颌间固定。如无骨质缺损,也可采用骨间结扎等其他固定方法。
三、颌面部火器伤的并发症
颌面部火器伤还可以发生一些并发症,如吸入性肺炎、继发性出血、火器伤骨髓炎、颌间挛缩、假关节形成等,应注意预防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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