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无菌操作、一般检查、职业素质以及特殊检查。
(2)考试方法:现场操作并如实填写口腔检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临床基本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由考生在口腔专用模型、自带的离体磨牙上现场操作,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术考试方法由考生对模拟人操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牙髓测验、X 线检查、实验室检验)。
(2)考试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采用计算机阅题,口述作答。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试题要求进行作答。
(四)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考 站 | 项目 | 项目数量 | 分值(分) | 考试时间(分钟) | |||
第一站 | 无菌操作 | 2 | 4 | 24 | 19 | ||
一般检查 | 3 | 13 | |||||
职业素质 | 1 | 3 | |||||
特殊检查 | 1 | 4 | |||||
第二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3 | 45 | 30 | 37 | |
基本急救技术 | 2 | 12 | 7 | ||||
第三站 | 病史采集 | 1 | 5 | 23 | 17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医德医风 | 1 | 2 | 8 | 7 | |||
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 牙髓测验 | 2 | 2 | ||||
X线检查 | 1 | 2 | |||||
实验室检验 | 1 | 2 | |||||
合 计 | 100 | 80 |
注: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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