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2.公共卫生法的主要目的是以公众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主要途经或方法,实现政府保障公民健康的职责。
3.疫情控制中,对病人及携带者,给予隔离,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在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进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主要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5.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6.甲类、乙类甲管传染病2小时内上报;剩下的所有的病情需要在24小时内上报。
7.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8.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9.《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10.《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1.《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12.《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13.医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假药与劣药:
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16.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西药、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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