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2.卫生保护原则:时刻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3.预防为主原则: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4.公平原则: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5.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6.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财另一方的责任;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经济损失,公司,个人)
8.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9.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10.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11.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17.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8.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19.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6.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27.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8.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9.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内容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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