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变更(中医、西医) 申请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申报条件:
需要变更执业医师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
三、申报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补录信息(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二份;
2、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3、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合格人员名单、成绩单、准考证复印件二份;
6、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补录信息需在“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内“修改为”栏内填写“补录信息”。
(二)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修改信息(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二份;
2、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3、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户口本复印件二份,并且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
6、修改学历、毕业学校和专业的,需提交报考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三)医师资格直接认定人员补录及修改信息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师资格认定人员数据库信息更改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及签名;
4、《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此表丢失需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此表需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6、《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8、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执业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人事档案原件在审核结束后返还本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不再返还个人,请申请人留好备份。
(四)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补办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附照片),加盖各市卫生计生委公章及签名;
2、申请人1个月前在省、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执业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3、资格证书复印件;
4、执业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医师资格直接认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附照片),加盖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及签名;
2、申请人1个月前在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执业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此表丢失需提供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执业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7、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申请人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人事档案原件在审核结束后返还本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不再返还个人,请申请人留好备份。
(六)军队医师资格换地方医师资格证及补录信息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且当年报考时未使用身份证报名的人员,还应当提供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明)。
3、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2011年1月1日前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原件。
5、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相关学历证书)。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评定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业章)。
8、《干部任免报告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报告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9、《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审核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10、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电子照片和照片一张。
四、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专家组审核-批准-办结(上报)。
先市级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手续,后省级终审办理。
五、接收和领取材料时间:
市初审:每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 4:00
携全部材料到卫生大厦10楼卫健委医政科,联系电话:3125072。
省终审:每周二上午9:00-11:30,下午1:30- 4:00
携全部材料到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1楼大厅(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联系电话:8100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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