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后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注册为乡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中提出,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要求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充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7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允许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地区,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指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意见》涉及我省、河北省、山西省等16个省份。
为做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2004年印发的《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鲁卫基妇发〔2004〕8号)进行了修订。《办法》经省政府公报办公室审核同意,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自2020年9月7日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范围、资格条件、提交材料、注册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
(一)明确了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具体条件。即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且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临床、中医类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工作。
(二)明确了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工作流程。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公开发布新招聘乡村医生数量和执业地点,组织开展人员招聘工作并择优录用。录用人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三)明确了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情形。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不予注册的3种情形和注销注册的9种情形。
(四)明确了卫生健康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因机构职能调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工作配合衔接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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