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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中,医生一定要注意的10个关键问题!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施行。

  《医师法》是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而制定。并正式将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写入《医师法》。

  中国医生对即将实施的《医师法》,应该重点注意什么?

  特邀请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进行解读,他曾深度参与《医师法》的修订。

  邓利强律师介绍,2019年国家卫健委法规司设立医师法修订立法研究课题,他是这个课题的副组长。此后他们在北京、郑州、贵州、深圳、黑龙江等地组织医生座谈会,听取一线医生对《医师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建议意见有些被采纳进了《医师法》中,有些遗憾的未能收入。

  邓利强律师总结了十点与《医师法》有关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多点执业问题。在调研中,很多医生提出,律师一旦注册就能全国执业,为什么医生不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我也是持赞同态度的,经过调研后,行政机关认为,医师是单位人,不完全像律师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相对关注医院的管理制度,如果医师满天飞,对医疗安全是否有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此次立法没有给与特别多的关注。”

  第二个,医师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和中西医互学的问题。在《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而过去中西医结合医生想要在其他科室注册是存在一定障碍的,此次《医师法》拓宽了中医、中西医结合注册的范围,对相关专业医生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也明确规定了,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三,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是个金矿,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获取、使用,在当今信息社会应该特别关注。在《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特别提到: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现在医生做直播的很多,很容易就会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而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帮助关系,法律要求医生尽心尽责,这是医生能做到的,患者愿意告诉医生自己的隐私信息,让医生查看自己的身体,获取医学数据,最终都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是为了用这些信息谋利或作秀,因此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第四,关于知情同意。过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在医师的行为规范条例中也有,但“医师法”中没有,这一次“医师法”中加入了知情同意的相关条款。

  第五,科研伦理的遵守问题。贺建奎被判刑,就是因为在没有经过伦理审查情况下,伪造伦理审查证书,进行基因编辑。所以医生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时,一定要注意科研的目的,遵循医学伦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六,关于紧急救治的法律保护。这一点是移植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不能联系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生命垂危的患者,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超说明书用药问题。《医师法》明确规定可以的,但要有程序规则,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八,行风建设问题。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把过去的索取改成了索要,索取是取得了,索要是有这个意图就不被允许。

  第九,医师的报告义务。经过这一次新冠疫情,这一次的立法中,对于医生的报告义务做了进一步的拓宽,将“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纳入了进去。希望能关注到这一点。

  第十,终身禁业问题。第五十八条中有“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的描述,但这一条还很难算是一个制度,只是悬在大家头上的一把剑,这把剑是保护医学伦理和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如果你遵守了,这就是保护之剑,只有违反了,才是惩戒之剑。

  对于新版《医师法》,邓利强律师表示,一次修订并不能一下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这次修订过程中,他一直希望对于医师的薪酬制度能有相对量化的标准,因为行业一直提要提高医生薪酬待遇,国家也有两个允许,允许突破工资总额,允许在刨除成本以后用于人力资源的发展。

  但最终《医师法》中依然没有对医师薪酬制定清晰量化标准,在第四十四条中关于薪酬、津贴等依旧是笼统的描述,这是让邓利强律师感觉有些遗憾的地方。

  另外,关于专科医师制度,第三十八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但在立法前的调研中,有专家提出,可不可以直接对中国的专科医师制度做出相应规定,但专科医师制度如何与中国的医师职称制度衔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这次立法中,建立的还是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还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很多专家提出,可不可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站时,同时可以授予学历,这个问题经过了很多探讨,也是今后再修订值得思考的问题。

  《医师法》没有对医师薪酬制定清晰量化标准,这是让邓利强律师感觉有些遗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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