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宣传贯彻总结报我委。
联 系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2022年3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为深入宣传贯彻《医师法》,保护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贯彻目的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动员医疗卫生全系统宣传贯彻《医师法》,全面实施《医师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宣传贯彻时间
2022年2月至4月。
三、宣传贯彻对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师;医学会、医师协会、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
四、宣传贯彻要求
(一)深刻认识《医师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以医师为代表的广大医务工作者是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主力军。《医师法》是医师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是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的准则。《医师法》的颁布为推动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加强医务人员的待遇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医师法》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内容。
《医师法》立足新的发展阶段,以推动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继承和发展了《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20多年以来的经验成效。构成了符合新时代国情的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强化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和保障责任,贯彻学习《医师法》,要深刻领会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准确把握其基本内容:《医师法》确立了医师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待遇保障等基本法律制度。更加突显全社会对医师执业的尊崇;更加注重医师高质量的培训和培养;更加注重医防融合和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是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更加注重补齐基层医师的短板;更加注重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
(三)切实抓好《医师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广大医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领域的管理者要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医师法》。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贯彻执行《医师法》纳入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依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宣贯活动,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宣传,抓紧抓实全员培训,让全行业和相关机构人员都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制素养。将《医师法》的各项要求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医师队伍的能力,不断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医师法》作为单位学习的重要内容,迅速安排部署宣贯学习,读懂理清《医师法》在提高医师学历条件、规范注册管理、强化中西医并重、增进医防结合、完善培训考核、加强待遇保障、补齐基层和紧缺专业短板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同时要将《医师法》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结合,融会贯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全面准确的进行宣传,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示意,为营造依法保障、管理和促进医师队伍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动员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医师队伍的发展。医学会、医师协会、医院协会等行业组织要主动作为,通过学术交流和培训会议等形式助力《医师法》的宣贯工作。
6.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医师法》的要求,正当行使权利,自觉旅行义务,严格遵守在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培训、考核、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做好追踪问效和经验总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医师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严格执法;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有益的经验并加以推广,形成有利的政策和舆论氛围。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医师法》宣贯落实情况,于2022年4月20日前将宣传贯彻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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