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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合并心脏病:凡不宜妊娠却已怀孕者,应在妊娠 12 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心功能I~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第二产程时需助产。
2.妊娠合并心脏病的产妇应给予抗生素治疗持续至产后1周,缩短第二产程,减少产妇体力消耗;胎儿娩出后,立即在产妇腹部放置沙袋,持续 24小时。为防止产后出血过多,可静脉或肌内注射缩宫素(禁用麦角新碱);产后72小时内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心功能I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建议1周后行绝育术。
3.乳汁中 HBV-DNA 阳性不宜哺乳,母血HBSAg、HBeAg 及抗-HBC三项阳性及后两项阳性产妇均不宜哺乳。
4.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时,母亲为携带者(仅HBSAg 阳性),建议母乳喂养。对不宜哺乳者,可口服生麦芽冲剂或乳房外敷芒硝回乳,不宜使用雌激素回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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