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可以看孩子的日记吗
“我妈妈老是偷看我的日记、偷听我的电话,你说怎么办啊!他们这样下去,我觉得自己和他们的隔阂越来越大,甚至不愿意和他们说话了。”
“我的父母也是,上个周末,我和朋友约好一块儿去买书,后来朋友临时有事去不了,我就只好回家。可是,一进家门我就看见妈妈正捧着我的日记本看得津津有味。当时,我的脑子一阵发热,立即冲到妈妈面前将日记本抢了回来,并大吵了起来。也许是妈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当时有些脸红,只说了一句‘我这都是为你好’就走开了。当时我就大哭了一场,感到一种不被妈妈信任的痛苦。为了防止以后再出现日记被偷看的事情,就将从小学五年级开始坚持写的日记一页页地撕毁,而且发誓再也不写日记了。你不知道吗?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现在已经实施了,我在网上看到,有一条就是关于父母随意翻看我们日记的。”3月14日,在公交车上听到了两名中学生的这段谈话。
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也有这个权利,可是父母们在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看他们的日记和信件,这种做法对吗?近日,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老师、家长、孩子和律师。在采访中,多数家长和学生都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了,还有一部分人知道这部法律修改了,但对修改后增加了哪些内容就不清楚了。
多数家长认为:看看孩子的日记没什么不对
近日,在省城3所中学和3所小学门口对家长随机调查显示,20%的家长承认自己曾翻看过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从来没有看过孩子的日记和书信”的家长只有5%。
一位家长表示:“父母这样做只是关心、爱护他,并没有恶意,如果不这样做又怎能了解孩子的思想和异常状况呢?”有家长甚至认为,“不看紧一点就是放纵孩子,他们学坏怎么办?”在这部分家长的眼里,翻书包、看日记,都只是为了了解孩子以便及时管教的一种手段,否则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后悔都来不及。
其实,有些家长也有过写日记的经历。日记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青涩记忆,是最纯真的记忆,家长们不应该单纯“是为孩子好”为出发点,偷看他们的日记,伤害他们的自尊心。
家长也有监护权
“我也是出于关心,现在的孩子都不愿意跟我们沟通,我只想通过看孩子日记了解孩子最近在想什么,更好地管教孩子。如果发现孩子有早恋苗头、交了不良朋友,或者有其他不好的苗头时,我们也能及时处理。”家长张先生表示,“没想到儿子居然指责我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我们吵了几次,他和我说话也越来越少了。”
张先生表示,公民的隐私权确实不容侵犯,但孩子该不该例外值得商榷。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有监护权。家长们终日在外打拼,等到晚上回家,能有多少时间与孩子交谈?在此状况下,检查孩子书包、日记,可以对孩子有针对性地教育和交流,防止孩子步入歧途。
在采访中,很多父母认为,青少年年龄小,幼稚无知,没有隐私可言,即便是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就翻看日记和书信、偷听孩子的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
那么,家长有没有想过这样做会不会让孩子受到伤害呢?有没有办法让孩子跟父母都不会受到伤害呢?我们来看看老师是怎么认为的吧
老师:多跟孩子沟通是关键
省城某小学一位老师认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不愿将自己的秘密告诉父母和朋友,而把这些心里话写到日记本上,所写的内容是最为真实和隐秘的,家长和老师如果未经孩子同意就翻看他们的日记,会给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
西宁市第十三中学高中部的刘老师也指出,家长和老师应尊重孩子,要多和孩子沟通,不要一味地使用强制手段;孩子们也要和爸爸妈妈多聊聊天、谈谈心,勇敢说出心里的事,说不定家长能帮孩子想出好的建议。这样既没有“偷看”日记和信件的不快,又更利于同学们的健康成长,何乐而不为呢
对父母而言,完全可以既不侵犯孩子的隐私,又能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只要家长一方面注意培养未成年人独立的人格,锻炼其明辨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尽量以平等的身份多与孩子交流,这样孩子就会对父母产生信任感,愿意将心中的秘密告诉父母。现在的青少年有了独立看法、思想个性需求和尊严需求,家长如果通过监控的方式将孩子的内心看透,反而会激发他们的叛逆心理,抑制其健康心态和创造力的形成。
的确如此,家长们如果多腾出一些时间,多陪陪孩子和他们聊聊天,少一次应酬,多和孩子交流,也许孩子就会和你更加贴心了。
父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随意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3月19日下午,来到了海博律师事务所采访了白承志律师。
律师说法
父母未经孩子同意可以随意看他们的日记和信件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海博律师事务所的白承志律师认为,父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生活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这种问题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父母有教育、管理孩子的义务,但父母只有在有充足理由认为子女有不良行为时,才能以承担监护职责而非侵权为由,采用有效方式来约束子女的思想和行为。
[感悟]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一样需要亲人和社会的尊重,他们理应享有隐私权。作为青少年从小就应该养成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自己的一件武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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