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获悉,2020年北京中考招生录取方式及政策如下:
招生录取
所有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202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2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提前招生录取、校额到校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和补录四个阶段。被前一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一阶段的录取。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
1.提前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录取分为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和贯通项目以外其他学校提前招生录取。
贯通项目录取成绩为招生考试总分。录取时根据招生学校各类贯通计划,依据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贯通项目录取先于其他提前招生学校进行。被贯通项目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后续其他方式录取。
贯通项目以外其他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并依照本校提前招生计划、提前招生工作方案中制定的录取原则以及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可以在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在招生考试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招生考试总分与专业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校额到校招生录取
校额到校招生录取包括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录取,在提前招生录取之后,统一招生录取之前进行。录取时按照优质高中校额到校计划、市级统筹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名额数,依据考生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校额到校录取成绩由中考文化课成绩、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体育成绩组成,其中中考文化课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540分,按7:3比例计入,两部分成绩相加后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市级统筹录取成绩为招生考试总分。
3.统一招生录取
统一招生录取成绩为招生考试总分。录取时按照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4.补录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
北京教育考试院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向社会公布,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5.贯通项目招生、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统一招生录取时,遇录取成绩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二)招生录取审批
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各区中招办参加全市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考考生档案的打印工作。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审核录取考生信息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录取审批手续。各初中学校应及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并及时通知未录取考生按时参加补录。
录取结果在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严格依照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在考生所在区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招收直升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报考有关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该学校招收特长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特色实验班”、“大学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招收此类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统一招生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6.有直升资格的学校须在规定时间根据直升范围在校内或集团内公布直升录取条件和选拔规则。各区在规定时间将直升考生名单报考试院备案,备案后的考生名单不能更改。选择直升的考生须将直升学校招收直升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7.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四)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专业加试或专业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五)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话细则>的通知》(京应急发〔2019〕32号)要求执行。
6.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录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7.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录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8.凡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减5分后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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