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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09年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规

  为了做好我区2009年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工作,保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2009〕9号),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治区人事厅等部门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也可继续报考高一级院校深造。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高、初中毕业生;在职从业人员。 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4月25日至5月5日。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院招生办、西格办招生办。

  (四)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实施。考生报名信息由各地(市)招生办统一采集。

  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计划内学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计划外学生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报名。

  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计划的考生,由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自治区卫生厅审查报名资格,并由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到自治区招生办集体报名。

  今年我区在成都设立中考考点。因特殊原因长期在区外就读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我区在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内地西藏班考生除外),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招生考试借考登记表》(简称“借考表”),由地(市)招生办审核后将借考生名单于5月5日前汇总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借考的考生需在报名时,在户籍所在地招生办领取《借考表》,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做出全面鉴定。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考生,应负责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其改正的表现材料,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报考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不法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盗行为的。

  四、考试

  (一)普通中专(高中)

  内地西藏班(校)考生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藏族考生加考藏语文;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一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试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二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各科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安排

时间

9:00—11:00

12:00—13:30

16:00—17:30

6月12日

语文/汉语文

物 理

政 治

6月13日

藏语文

数 学

化 学

6月14日

英 语

  (二)成人中专

  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使用普通中专(高中)招生统一考试试卷,考试时间同普通中专(高中)一致。考试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物理、化学、数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不考英语。

  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计划的考生,根据有文件精神实行免试。

  (三)命题、阅卷

  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命题、印制试卷及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负责将数学、政治、物理、化学试题翻译成藏文版试卷。所有试卷、考生答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件,任何人不得拆封。评卷、登分、统分工作由自治区招生办组织实施。

  我区2009年普通中专(高中)招生统一考试仍实行网上阅卷。各地(市)、各内地西藏班(校)务必按西藏自治区考试院下发的考前培训通知,组织好考生考前的答题培训工作。

  (四)考试组织

  考点设置应有利于考生赴考,有利于考试的组织管理。考点应设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具体设置由各地(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并报自治区招生办备案。考试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参照藏招委〔2004〕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违纪、违规的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进行。

  除藏语文和英语按试卷要求答卷外,其它各科必须是汉文版试卷用汉文答卷,藏文版试卷用藏文答卷,否则不予评卷。

  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生其体育科目考试按现行规定执行。体育科目考试满分为30分,考试成绩计入总分。区内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自治区教育厅有部门指导下,由各地(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内地西藏班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由各学校按教育部通知有规定组织实施。在成都考点借考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普通中专(高中)招生考试结束后两天内由自治区考试院在成都组织实施。

  各地(市)招生办、内地西藏班(校)须于5月10将体育科目考试成绩库报送自治区招生办。

  五、体检

  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班高中计划的考生,必须户口在藏。录取前各地(市)按自治区招生办提供拟录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参照藏招委〔2003〕3号文件规定进行。

  内地西藏班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各内地班(校)统一在返藏考试前组织。

  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是否体检由招生学校根据招生专业需要确定,如需体检,可在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六、区内初中毕业生报考内地高中

  内地西藏高中班(校)为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投放了部分计划。报考条件为:区内藏族及区内其它少数民族考生户口在藏;考生自愿(填报有应志愿)、家长同意;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报考,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藏工作十年以上,且仍继续在藏工作(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其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时间、是否仍在藏工作)。除那曲、阿里籍考生和区内其它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照顾分外,不含其它任何照顾加分。录取工作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录取

  录取工作在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参与并组织协调全区高中录取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参与并组织协调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

  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计划的考生,由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拟录名单并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核批准。

“3+2”招生计划和区外中专学校在藏招生计划按公布计划执行。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及时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被录取后,学校要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而未录取的考生,由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历年参加中、高考或毕业考试成绩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入学。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主要进行专业教育,根据专业需要学习时间1-2年为宜,成绩合格后,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招生结束后,所有招生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应及时到自治区招生办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生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阿里、那曲籍考生: 门巴族、珞巴族和夏尔巴人、僜人。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前三名优胜者; 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的队员、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 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的农牧民子女;

  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照顾或加分条件的考生,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并将符合照顾或加分条件考生的信息采集到考生志愿库中。

  (四)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并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外,其余学校均不得限制男女生的录取比例。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疑难问题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和有中等职业学校研究解决。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生复查

  生入学后,学校要对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职业教育处备案。

  九、收费

  考生报名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于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规定,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须缴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科20元;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生须缴报名费每生20元,考务费每科10元,体育考试费每生10元。在成都考点借考的考生每生需交纳借考费150元。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农牧民子女,免收报名考务费。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工作,严明纪律,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招生中发生的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将按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其它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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