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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学业评价的组成部分。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旨在培养学生养成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原则和要求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应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体育技能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兴趣爱好和体质差异相结合。

  三、成绩评定方法

  (一)分值和结构

  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总分值为30分。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分值由日常锻炼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两个部分组成。2008年日常锻炼为20分,统一考试为10分。

  (二)考试办法 日常锻炼:由学校依据学生参加体育课堂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予以评分。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要求,完成《上海市学生成长手册》中《体育与健身课程学习情况记录表》、《体育健身情况记录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记录表》规定项目评价、测试,经学校认定并记录在册,给予记20分。学校对未完成规定项目评价、测试的学生,可在其日常锻炼分值中作相应的扣减,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因伤病原因符合体育免修条件的学生,经学校认定,给予记20分。

 2.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统一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其中必测项目2个,学生另需选测2个项目,每位学生应参加4个项目的考试。每个项目满分为2.5分,合计10分。

  (三)考试项目 必测项目

  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和篮球(半场区域内行进间投篮) 选测项目

  选测项目按运动特征分为速度力量和技术能力两类,学生应在两类项目中各选择一个考试项目,选测项目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速度力量类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技术能力类垫上运动、单杠、双杠、支撑跳跃、排球、

  武术基本动作组合

  (四)日常锻炼要求

  学校应根据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的内容与要求、《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以及本校场地设施条件,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锻炼身体。

  (五)考试评定标准

  根据本市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由市教委制订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的成绩评价标准。

  (六)考试成绩记载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按照日常锻炼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合计计算学生体育考试成绩,填入《初中毕业生日常体育锻炼和统一体育考试情况记录表》。

  鉴于2008年初次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因此2008年学生凡参加并完成长跑项目(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测试但未达到项目及格标准,其成绩以及格成绩(1.5分)计。

  (七)对免考和缓考的规定 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签署意见和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及批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在区县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的考生应参加补考,补考限于一次。

  (八)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学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日常锻炼实际得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九)对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升学以及本市历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就读升学学生的体育考试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升学的学生以及本市历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锻炼分,同时,上述毕业生应参加2008年的体育统一考试,按照其成绩计算其体育考试分值。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5分)计。

跨区县就读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体育锻炼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就读学校和就读区县予以评定,由就读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转送其报考学校所在区县的中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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