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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其中2%由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有关初中学校,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未被所有志愿学校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8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8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规定的学校执行,2008年命名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暂不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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