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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三线单位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网上招生信息公示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和三线单位的招生部门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势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采取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全市中招工作内部网站,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提高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方面工作效率。

  (四)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中招办2008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落实中招中考工作的责任,加强中招中考工作的指导,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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