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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相关情况说明

  一、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的子女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报考名单由市教委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核定。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包括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三、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规定,2010年至2013年对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由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四、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如符合文件第一项第(二)款的条件,学生可选择作为上述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未参加本市中考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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