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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题考点:第十一章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注意】捕捞、养殖渔船,船舶吨税,免征。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注意】
(1)军队、武警专用的船舶,船舶吨税,也是免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车辆购置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注意】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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