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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题考点:第四章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注意】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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