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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题考点:第八章资源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1)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3)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⑤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2)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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