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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题考点: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60000元/年。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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