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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真题考点: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注意1】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注意2】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5.保全措施的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3)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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