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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真题考点:第十章长期筹资——可转债
1.可转换性
(1)在资产负债表上只是负债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额外的资本;认股权证与之不同,认股权会带来新的资本。
(2)这种转换是一种期权,证券持有人可以选择转换,也可选择不转换而继续持有债券。
2.转换价格
(1)转换发生时投资者为取得普通股每股所支付的实际价格。
(2)转换价格通常比发行时的股价高出20%至30%。
3.转换比率
(1)转换比率是债权人将一份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可获得的普通股股数。
(2)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4.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1)转换期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
(2)超过转换期后的可转换债券,不再具有转换权,自动成为不可转换债券(或普通债券)。
5.赎回条款
(1)不可赎回期: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防止发行企业滥用赎回权,强制债券持有人过早转换债券。
(2)赎回期:赎回期是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可以赎回债券的期间。不可赎回期结束之后,即进入赎回期。
(3)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两者之差(赎回溢价)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减少。
(4)赎回条件
①无条件赎回:在赎回期内,发行公司可随时按赎回价格赎回债券。
②有条件赎回: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发行公司才能赎回债券。
(5)发行公司在赎回债券之前,要向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与卖给发行公司(即发行公司赎回)之间作出选择。
(6)设置赎回条款的目的
①促使债券持有人转换股份(又称为加速条款)。
②使发行公司避免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票面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6.回售条款
(1)含义: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达到某种恶劣程度时,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公司。
(2)设置目的
①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②使投资者具有安全感,因而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7.强制性转换条款
(1)含义: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2)设置目的: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实现发行公司扩大权益筹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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