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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说明】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返工测试),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说明】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注意】同时满足!
①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时,企业既应当考虑合同限制,也应当考虑实际可行性限制,但无需考虑合同被终止的可能性。
②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以使其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履约情况。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1、产出法
①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②当产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通过观察获得,或者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采用投入法。
2. 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
【注意】
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是合适的。
【说明】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 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 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
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
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说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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