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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十章土地增值税——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1.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税金的扣除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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