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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真题考点:第七章证券法——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
①未按规定披露(方式、时间上);
②虚假记载;
③误导性陈述;
④重大遗漏。
(2)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③上述人等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④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及时披露等;
⑤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任划分:
(2)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不予处罚
【提示】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受胁迫最多可以“减轻”,但不得“免责”。)
(4)从重处罚
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2021年修改)
(1)责任划分
(2)因果推定
①投资人买入的时间: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
②损失的时间: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解释】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而非因虚假记载)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解释】实施日:
①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②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年报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出,如果未报出,4月30日就是虚假陈述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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