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下方二维码 |
下载"万题库"估分↓ |
9月19日真题考点:第九章票据法——票据抗辩
1、对“物”的抗辩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已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对抗所有债务人)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只承担变造前的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但债权不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1)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Ⅰ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Ⅱ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恶意来“趟浑水”,出票人便可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推荐: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答案解析 | 万题库估分 | 微信对答案